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储蓄纠纷案。原告即储户段某发现其所储蓄的中国工商银行在利息计算上“不算31日”,自己在一年时间内少收利息100余元,经交涉未果后将该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储蓄纠纷案。原告即储户段某发现其所储蓄的中国工商银行在利息计算上“不算31日”,自己在一年时间内少收利息100余元,经交涉未果后将该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院(据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引发的诉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方面表示其利息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利息计算没有问题”。其所谓的没有问题是指“利息计算标准都是依据央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在计算利息时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包括二月在内,但事实上我们生活中一年的时间是365日(想必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年生活的时间及其会计年度也应该是365日吧)。这样,银行按照自己的内部规定以一年360日每月30日来计算储户的利息,也没征求储户的意见或经过储户同意,显然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和储户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利益都受法律保护。储户通过存款获得利息也是主要目的,如果利息计算整月都按30天计算,必然还有几天的利息是储户应该获取的却被银行“莫名”的侵吞了!
        有很多储户撰文对银行这种无端的侵吞表示不满和愤慨,浙江宁波有位沈先生还测算过银行的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其结果更让储户们气恼:原来银行在结算贷款利息时,并不是大方地不算31日,全年就是按365日计算的!
       生活中,大多数储户对小额储蓄的利息都是忽视的,因为小额储蓄的利息较少,利息中再扣除利息税已所剩无几,而银行也正利用储户的慷慨设立了一个不应该的圈套,难道会有人相信银行是因工作失误或忽略了吗?在商业经济的今天,银行部门真的不该无视储户的权益,必须好好纠正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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